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振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85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一○四年度易字第五九五號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852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以104年度易字第595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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