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99號聲請人丁○○
丙○○乙○○甲○○上列四人之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九十七年度家聲字第四九九號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家聲字第四九九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辦理其父 張澄旺 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辦理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號、台中縣豐原市○村段1、2、4、5、39、54、56、59、64、65、66地號土地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又關於理由欄中「被繼承人張澄旺遺產分割」、「繼承分割」、「其父張澄旺遺產分割」之記載,亦均應更正為「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號、台中縣豐原市○村段
1、2、4、5、39、54、56、59、64、65、66地號土地分割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