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雄THEONE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最新主委報備證明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建物第三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