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正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85
5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詹正輝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一)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正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
諱(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00號第6頁反面、17頁反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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