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茂霖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3,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81,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