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原告 藍芷晴 被告 陳柏名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龔清心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審交易字第3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柏名經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60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此有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佐。茲經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後,嗣於同日下午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件存卷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林正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