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148號

原告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國惠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林國治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2週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 林王花 於起訴前已死亡(歿於民國79年6月4日)。原告應補正林王花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並更正被告。

㈡被告 張吳金蘭 於起訴前已死亡(歿於110年9月15日)。原告應補正張吳金蘭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並更正被告。

㈢請提出110年前三登字第005960號分割繼承登記資料。

㈣請提出高雄市○○區○○街00號地下2層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歷年管理費收繳、欠繳紀錄。

㈤請提出系爭建物之異動索引。

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共同給付新臺幣864,000元,如何計算?原告是請求被告給付自何時起至何時止之管理費?各被告是否應以渠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管理費?請提出計算方式,及各被告應如何分擔之附表,並更正聲明。

㈦原告曾在103年間起訴請求 蔡志祥蔡水山 之遺產管理人給付管理費,並獲勝訴判決。蔡志祥於該案判決後,是否給付管理費?本件訴之聲明關於蔡志祥即蔡水山之遺產管理人部分是否應減縮?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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