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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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 盧良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莊明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請表示明請求權基礎,送本院)及繕本
1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淳詒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420 號裁定(101.10.08)[和解]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420 號判決(101.11.0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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