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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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01
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甲○○」名義簽名共拾陸枚、指印共肆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6年5月9日晚間7時5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另案由本院審理中)為警查獲後,為掩飾身分,遭逮捕後,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冒名應訊之單一接續犯意冒用「甲○○」之名應訊,於附表所示之地點,接續在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指紋捺印,並於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逕行逮捕通知書(本人)、權利告知書、大樹派出所逕行逮捕通知書(親友)上偽造「甲○○」簽名及指印,持向執勤員警收執而行使之,表示「甲○○」業已收受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甲○○與刑事偵查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內勤檢察官訊問乙○○後,發覺乙○○簽署之「甲○○」簽名有異,經向乙○○質問,乙○○始坦承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前科照片、如附表所示文件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9月17日刑紋字第0960140997號鑑驗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在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簽名,並按捺指印,已分別表示「甲○○」本人已收受員警逮捕通知書、且經警為權利告知之用意,係屬私文書,被告完成上揭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後持交員警,而主張該文書內容,自有行使之意思,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在附表編號1、2、6至12等文件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僅係表示承認簽署該公務員所製作之公文書,以擔保其憑信性,性質非私文書,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為警查獲後,在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署押,以完成偽造上揭私文書之行為,並在附表編號1、2、6至12所示之文件上,接續偽造「甲○○」署押之行為,係分別本於單一犯意接續多次為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行為,分別侵害單一法益,應為接續犯,各屬單純一罪,應各論以一偽造私文書罪及一偽造署押罪。被告乙○○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偽造署押2罪間,係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原以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署押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修正前刑法之牽連犯,本院審理中,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甲○○」名義簽名共16枚、指印共45枚,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19條、第5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地點│相關證明文件│偽造之署押│├──┼─────┼────────────┼───────────┤│1│桃園市宏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甲○○」簽名2枚、指│││十二街500│扣押筆錄│印4枚│││號前│││├──┼─────┼────────────┼───────────┤│2│同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甲○○」簽名1枚、指││││扣押物品目錄表│印1枚│├──┼─────┼────────────┼───────────┤│3│同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甲○○」簽名1枚、指││││逕行逮捕通知書(本人)│印1枚│├──┼─────┼────────────┼───────────┤│4│桃園縣政府│權利告知書│「甲○○」簽名1枚、指│││警察局桃園││印1枚│││分局大樹派│││││出所│││├──┼─────┼────────────┼───────────┤│5│同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甲○○」簽名1枚、指││││逕行逮捕通知書(親友)│印1枚│├──┼─────┼────────────┼───────────┤│6│同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甲○○」簽名3枚、指││││大樹派出所詢問筆錄(第1│印3枚││││次)││├──┼─────┼────────────┼───────────┤│7│同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甲○○」簽名2枚、指││││大樹派出所詢問筆錄(第2│印4枚││││次)││├──┼─────┼────────────┼───────────┤│8│同上│毒品照片│「甲○○」簽名2枚、指│││││印2枚│├──┼─────┼────────────┼───────────┤│9│同上│甲○○口卡片│「甲○○」簽名1枚、指│││││印3枚│├──┼─────┼────────────┼───────────┤│10│同上│犯罪嫌疑人照片│「甲○○」簽名1枚、指│││││印5枚│├──┼─────┼────────────┼───────────┤│11│同上│指紋卡片│「甲○○」指印20枚│├──┼─────┼────────────┼───────────┤│12│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甲○○」簽名1枚│││方法院檢察│年5月10日訊問筆錄││││署內勤庭│││├──┴─────┴────────────┼───────────┤│總計│「甲○○」簽名16枚、指│││印45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