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武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武壹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一部分並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部分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狀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2、26所示之罪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6年3月31日至同年6月29日間;如附表一編號23至25所示之罪均為偽造文書案件,犯罪時間集中在105年12月19日至106年5月4日間;另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侵占案件,犯罪時間分別於102年8、9月至105年12月19日間某日、104年10月11日至105年12月27日間某日,被害人則不相同,依詐欺取財、偽造文書、侵占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二部分,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末附表一所示各罪部分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一】┌─┬────┬───────┬───────┬──────────────┬──────────────┐│││││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民國)││││││││││├─┼────┼───────┼───────┼──────┼───────┼──────┼───────┤│1│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5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2│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5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3│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5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4│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5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5│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5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6│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5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7│詐欺│有期徒刑5月,│106年5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8│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5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9│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5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10│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5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11│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5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12│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5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13│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6月1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14│詐欺│有期徒刑5月,│106年6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15│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6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16│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6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17│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6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18│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6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19│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6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20│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6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21│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6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22│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6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0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11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476││審易字第1476│││││折算1日││號││號│││││││││││├─┼────┼───────┼───────┼──────┼───────┼──────┼───────┤│23│偽造文書│有期徒刑8月│106年4月2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11月12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12月11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3號││訴字第253號││││││││││││││││││││├─┼────┼───────┼───────┼──────┼───────┼──────┼───────┤│24│偽造文書│有期徒刑10月│106年5月4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11月12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12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106年5月1日│訴字第253號││訴字第253號││││││,應予更正)││││││││││││││├─┼────┼───────┼───────┼──────┼───────┼──────┼───────┤│25│偽造文書│有期徒刑6月,│105年12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108年3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108年4月23日││││如易科罰金,以│、105年12月24│法院108年度││法院108年度│││││新臺幣1,000元│日、105年12月│審訴字第168││審訴字第168│││││折算1日│28日│號、108年度││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40││審易字第340│││││││號(聲請書僅││號(聲請書僅│││││││載108年度審││載108年度審│││││││訴字第168號││訴字第168號│││││││,應予補充)││,應予補充)││├─┼────┼───────┼───────┼──────┼───────┼──────┼───────┤│26│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3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108年3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108年4月23日││││如易科罰金,以│至同年4月1日間│法院108年度││法院108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訴字第168││審訴字第168│││││折算1日││號、108年度││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40││審易字第340│││││││號(聲請書僅││號(聲請書僅│││││││載108年度審││載108年度審│││││││訴字第168號││訴字第168號│││││││,應予補充)││,應予補充)││├─┴────┴───────┴───────┴──────┴───────┴──────┴───────┤│備註:1、編號1至2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2、編號25至2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二】┌─┬────┬───────┬───────┬──────────────┬──────────────┐│││││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民國)││││││││││├─┼────┼───────┼───────┼──────┼───────┼──────┼───────┤│1│侵占│罰金新臺幣10,0│104年10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11月12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12月11日││││00元,如易服勞│至105年12月27│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役,以新臺幣1,│日間某日│訴字第253號││訴字第253號│││││000元折算1日│││││││││││││││├─┼────┼───────┼───────┼──────┼───────┼──────┼───────┤│2│侵占│罰金新臺幣6,00│102年8、9月│臺灣高雄地方│108年3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108年4月23日││││0元,如易服勞│間至105年12月│法院108年度││法院108年度│││││役,以新臺幣1,│19日間某日│審訴字第168││審訴字第168│││││000元折算1日││號、108年度││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40││審易字第340│││││││號(聲請書僅││號(聲請書僅│││││││載108年度審││載108年度審│││││││訴字第168號││訴字第168號│││││││,應予補充)││,應予補充)││├─┴────┴───────┴───────┴──────┴───────┴──────┴───────┤│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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