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對人即債務人徐伯魯
樓 趙景琝 (原名 趙雪美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