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5017號

上訴人 張緯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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