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7號

聲請人 江維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3281-5

1

22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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