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7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7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3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 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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