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救字第4號
抗告人 蔣敏洲
即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昆墀 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伸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救字第4號
抗告人 蔣敏洲
即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昆墀 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