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南縣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玖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
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營
簡字第42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
判費1,990元、登載新聞紙費400元,共計2,390元,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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