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告 施坤瑋 被告宏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超時加班費及提撥退休金,並於起訴狀上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267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33元(計算式:10,900-7,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