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共同所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乙○○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
之1甲○○上列上訴人與連江縣政府因93年度訴字第7號確認土地共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72,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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