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萱
號1樓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