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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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朴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阮氏 明心被告 許若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朴簡字第239號(原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 阮氏明心 對本院107年度朴簡字第239號(原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42號),被告許若綺之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