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勞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勞工權益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傳鉦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銘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勞工權益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提起上訴,未據於上訴狀上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上訴之陳述、不服之陳述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俞慧君~B法官楊智勝~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