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債權人彰化縣私立賜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吳憲政 代理人 李婉蕊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私立賜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因與債務人 蔡麥 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私立賜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麥、 邱金水 、 陳正雄 、 邱淑雲 、 邱仿綢 等五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