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圓映黃春美
黃鎂銀黃美霞 林鑫溢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崇豪
陳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
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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