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8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661、26976號、97年度偵字第1643、8532、9405、9406、10168、10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業於99年4月30日死亡一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