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債權人 陳隆義 債權人 方瑞芳 債權人 方美雲 債權人 曾春綢 債權人 吳裕珍 債權人 林麗枝 債權人 郭琇穠 債權人 吳汶憶 債權人 黃惠娟 債權人 歐美秀 債權人 徐安錢 債權人 黃惠玲 債權人 吳珮綺 債權人 陳怡禎 債權人 洪鳳梅 債權人 薛萬枝 債權人 謝梨鄉 債權人 方俊仁 債權人 許瑜芬 債權人 陳亮君 債權人 周惠華 債權人 黃千芬 債權人 陳亭聿 債權人 李翊帆 債權人 黃怡仁 債權人 洪雅玲 前列方瑞芳、方美雲、曾春綢、吳裕珍、林麗枝、郭琇穠、吳汶憶、黃惠娟、歐美秀、徐安錢、黃惠玲、吳珮綺、陳怡禎、洪鳳梅、薛萬枝、謝梨鄉、方俊仁、許瑜芬、陳亮君、周惠華、黃千芬、陳亭聿、李翊帆、黃怡仁、洪雅玲共同債務人 高耀國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隆義清償新臺幣柒佰叁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瑞芳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美雲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雅玲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春綢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裕珍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枝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琇穠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汶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惠娟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美秀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安錢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惠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珮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禎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鳳梅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萬枝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梨鄉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俊仁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瑜芬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亮君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㉒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惠華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㉓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千芬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亭聿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㉕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翊帆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㉖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怡仁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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