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 祝國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計9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9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
109年7月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9年7月8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811C-31Z46│股票│1│41││││份有限公司│066│││││├──┼─────┼─────┼───┼──┼───┼──┤│0002│中國鋼鐵股│821C-32Z46│股票│1│42││││份有限公司│426│││││├──┼─────┼─────┼───┼──┼───┼──┤│0003│中國鋼鐵股│861C-33Z30│股票│1│54││││份有限公司│554│││││├──┼─────┼─────┼───┼──┼───┼──┤│0004│中國鋼鐵股│871C-34Z34│股票│1│221││││份有限公司│243│││││├──┼─────┼─────┼───┼──┼───┼──┤│0005│中國鋼鐵股│88NX-00030│股票│1│122││││份有限公司│336-8│││││├──┼─────┼─────┼───┼──┼───┼──┤│0006│中國鋼鐵股│89NX-00128│股票│1│51││││份有限公司│534-7│││││├──┼─────┼─────┼───┼──┼───┼──┤│0007│中國鋼鐵股│90NX-00204│股票│1│78││││份有限公司│411-1│││││├──┼─────┼─────┼───┼──┼───┼──┤│0008│中國鋼鐵股│91NX-00277│股票│1│53││││份有限公司│602-3│││││├──┼─────┼─────┼───┼──┼───┼──┤│0009│中國鋼鐵股│92NX-00346│股票│1│41││││份有限公司│7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