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中新臺幣捌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