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補字第86號聲請人 劉美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收養人 劉憲民 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
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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