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張振興律師
李成功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肆萬柒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 台北 市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質借單第二聯上偽造之署押壹佰玖拾玖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質借單第一聯拾貳張,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肆萬柒仟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北市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質借單第二聯上偽造之署押壹佰玖拾玖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質借單第一聯拾貳張,均沒收。
事實
一、乙○○原係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處(下簡稱台北市動質處)出納員(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至九十年七月四日於北投分處任職、九十年七月四日至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於士林分處任職),負責辦理客戶質借時發放質借單、現金及贖回(或換票)時收取質借單、現金(利息)等業務;甲○○原係台北市動質處助理業務員(自八十七年五月至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於北投分處任職),負責倉庫(即金庫)管理兼電腦操作,二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一)於八十九年六月間,乙○○因在外積欠鉅額債務無力償還,遂夥同甲○○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與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多次利用其任職於台北市動質處北投分處辦理質借單、發放現金、列印質物保管單、看管金庫之職務上機會,先由甲○○自北投分處金庫中取出其他客戶之質借物,冒用不知情之 尹中興 等人身分資料(如附表一所示)辦理質借,再交由不知情之估價員 鄭小魯 鑑定估價後,使不知情之鄭小魯將前開不實事項接續填載於職務上所開立之質借明細單及列印之質借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客戶保管,第二聯由倉庫管理員收入金庫保管,第三聯由估價員保管)上,或是利用自己代理鄭小魯之機會自行鑑定估價後,將不實之質借事項接續填載於職務上所開立之質借明細單及列印之質借單(一式三聯)上,並於質借單第二聯上偽造被冒名質借人尹中興等之署押,再逾越授權範圍盜蓋北投分處主任 李漢彰 之私印文,完成質押手續後行使該登載不實之質借單,足生損害於台北市政府、李漢彰及如附表一所示被冒名之尹中興等人,據以詐取該次質借之現金,再將先前取出之客戶質押物放回原處(冒名質借部分即無質借物),嗣後於半年質借期屆滿至未滿十二個月應處分質借物之間,則依同前方式更換質借票展期。至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止,二人於北投分處以此「質空借實」方式共詐欺二百五十三件,前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新台幣(下同)二千一百零一萬九千元。
(二)乙○○於九十年七月四日調職至士林分處後,為償還自已在外鉅額債務及質借利息,復與甲○○共同基於同前概括犯意,由甲○○先自北投分處金庫取出其保管之客戶質押金條十六條,交由乙○○拿到士林分處,冒用不知情之 梁華靈 等人身分資料(如附表二所示)辦理質借,再交由不知情之估價員 周智模 估價後,使周智模將此不實之事項接續填載於職務上所開立之質借明細單及列印之質借單(一式三聯)上,或是利用自己代理周智模之機會自行鑑定估價後,將不實之質借事項接續填載於職務上所開立之質借明細單及列印之質借單(一式三聯)上,並於質借單第二聯上偽造被冒名質借人梁華靈等之署押,並交由不知情之士林分處主任 曹大通 加蓋其審核章後,完成質押手續後行使該登載不實之質借單,足生損害於台北市政府及如附表二所示被冒名之梁華靈等人,據以詐取該次質借之現金,至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止,二人於士林分處利用此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共計十二次,詐得一百二十二萬八千元。嗣乙○○因恐北投分處盤點時發現前開質借物短少,於九十一年初利用 張松虎 請假時代理倉庫管理員職務之機會,將前開從北投分處拿來之質借物取出,並交予甲○○送還北投分處金庫原質借客戶處(士林分處冒名質借部分即無質借物)。
(三)嗣乙○○、甲○○因虧空之金額越來越大,難以繼續掩飾,遂於犯罪未遭發現前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人員陪同,在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自首,扣得台北市動質處北投分處不實質借單第二聯二百五十三張(如附表一所示)、質借明細單二百四十八張,士林分處不實質借單第一聯十二張(如附表二所示)、質借明細單十二張。
二、案經乙○○、甲○○自首並經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甲○○於調查局訊問及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漢彰、鄭小魯、曹大通、周智模、張松虎於調查局訊問或檢察官偵訊中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台北市動質處北投分處質借單第二聯二百五十三張、九十年度質物明細單一百六十一張、九十一年度質物明細單八十七張、台北市動質處士林分處質物明細單十二張、質借單第一聯十二張及統計明細表乙份、質借之人頭戶名冊乙份、金額統計表乙份扣案可稽,應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乙○○、甲○○於行為時分別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處出納員、助理業務員,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又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凡該條例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皆屬之,不以原有此項職務為限,有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第二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㈡、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三一九號判例可參。而其職務上可利用之機會,並非以自始至終均須有此職務之機會為必要。申言之,即於行詐時,係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因勢乘便所致之意,復有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九號判決足憑。且上開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不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應包括在內,不以職務上有最後決定權者為限,亦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六號判決足資參照。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被告於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上偽造署押及盜用私印文之行為,為登載不實之部分行為,又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北投分處主任李漢彰之印文,並非印信條例所規定之印信,應屬私印文,起訴書認係公印文,尚屬誤會,附此敘明)。被告二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前後多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質借款、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其連續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連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二罪,與所犯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公訴人起訴時雖未論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部分,惟其與本案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酌,附此敘明。被告二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前,其已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自首並接受裁判,雖因未繳還所詐得之全部財物而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自首規定,惟仍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七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法減輕其刑,並應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二人均為公務員,不能盡忠職守,竟利用經辦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虧空金額高達兩千多萬元,及被告乙○○係因在外積欠龐大債務無法清償以致鋌而走險、被告甲○○係同情被告乙○○處境而參與犯罪之動機,及其二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條罪部分,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至被告二人共同詐取之財物,金額合計共二千二百二十四萬七千元,應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台北市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台北市政府自九十一年六月至九十二年六月,已就被告乙○○、甲○○之財產分別扣押二十六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二十萬九千三百七十一元,有台北市政府財政局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北市財三字第0九二三一八八三二00號函在卷可稽,然其僅係扣押中,尚未清償,仍不能從前揭應追繳抵償之金額中扣除,附此敘明。
三、扣案登載不實之台北市北投分處質借明細單二百四十八張、質借單第二聯二百五十三張及士林分處質借明細單十二張,均非屬被告所有,自不應併予宣告沒收,但其中北投分處質借單第二聯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一百九十九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仍應宣告沒收。又扣案登載不實之士林分處質借單第一聯十二張,係交予客戶保管,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北投分處未扣案之質借單第一聯二百五十三張,訊據被告二人供稱業已遺失或丟棄,亦無其他證據足認其尚存在,應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二人於台北市動質處北投分處多次自金庫取出客戶之質借物在北投分處或士林分處當作冒名質借人之物而送估價,及在九十一年初將質借物金條送回北投分處等行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等語。然查,被告自北投分處金庫取出客戶之質借物在北投分處或士林分處冒充自己之物送估價,其目的僅在詐騙台北市政府以冒名取得質借款項,並非據為己有,應認被告就持有之質借物尚無變更為所有意思之情形,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該罪,此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起訴書認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家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附表一編號被冒名質借人詐取金額(新台幣)查獲之質借單日期偽造署押枚數
01 謝美英 十萬元90.02.01.簽名一枚
02 林美玲 八萬元90.02.02.指印一枚
03 徐秋蘭 十二萬元90.02.02.簽名指印各一枚
04 藍麗惠 五萬七千元90.02.02.簽名一枚
05 尹振江 十二萬元90.02.09.簽名一枚
06 李筱山 八萬元90.02.09.簽名一枚
07 侯玉芬 七萬五千元90.02.09.簽名一枚
08 吳朱總 七萬五千元90.03.05.簽名一枚
09 鄭清文 十萬元90.03.05.簽名一枚
10 呂建章 七萬二千元90.03.09.簽名一枚
11 王碧蓮 七萬五千元90.03.12.簽名一枚
12林美玲十二萬元90.03.12.簽名一枚
13 張玉彬 六萬元90.03.12.簽名一枚
14 許秀鳳 四萬九千元90.03.12.簽名一枚
15鄭清文九萬八千元90.03.12.簽名一枚
16 林松平 二萬八千元90.03.15.簽名一枚
17張玉彬十二萬元90.03.15.簽名一枚
18 蔡月嬌 五萬七千元90.03.15.簽名一枚
19 李如藐 五萬九千元90.03.20.簽名一枚
20周 林美麗 四萬元90.03.20.簽名一枚
21 周簡英 三萬元90.03.20.簽名一枚
22侯玉芬八萬元90.03.20.簽名一枚
23張玉彬六萬四千元90.03.20.簽名一枚
24許秀鳳六萬五千元90.03.20.簽名一枚
25 王美英 十萬七千元90.03.21.簽名一枚
26 楊純德 十二萬元90.03.21.簽名一枚
27藍麗惠四萬七千元90.03.21.簽名一枚
28 吳征憲 五萬二千元90.03.23.簽名一枚
29李如藐十二萬元90.03.23.簽名一枚
30 李慧中 十二萬元90.03.23.簽名一枚
31 李穎中 九萬七千元90.03.23.簽名一枚
32 徐曉聆 二萬二千元90.03.23.簽名一枚
33尹中興八萬元90.03.26.簽名一枚34 周武雄 八萬元90.03.26.簽名一枚
35周簡英七萬五千元90.03.26.簽名一枚
36 呂棟能 十二萬元90.03.27.簽名一枚
37 楊建康 十萬元90.03.27.簽名一枚
38周林美麗六萬六千元90.03.29.簽名一枚
39楊建康四萬元90.03.29.簽名一枚
40 蔡再生 十萬元90.03.29.無
41賴 江麗雲 七萬五千元90.03.29.指印一枚
42 閻定明 九萬元90.03.29.簽名一枚
43 李姻瑩 十二萬元90.03.30.簽名一枚
44 劉蓓蕾 四萬元90.03.30.簽名一枚
45謝美英八萬元90.03.30.簽名一枚
46林美玲十二萬元90.04.10.簽名一枚
47 楊進興 十二萬元90.04.16.簽名一枚
48 賴萬福 十一萬元90.04.16.簽名一枚
49 王淑美 九萬元90.04.25.簽名一枚
50楊進興十萬元90.04.25.簽名一枚
51 李麗中 八萬元90.04.27.簽名一枚
52 左紹文 五萬元90.04.30.簽名一枚
53李如藐九萬元90.04.30.簽名一枚
54徐曉聆十萬元90.04.30.簽名一枚
55賴萬福十二萬元90.04.30.簽名一枚
56呂棟能十萬元90.05.04.簽名一枚
57李如藐九萬元90.05.14.簽名一枚
58閻定明九萬一千元90.05.14.簽名一枚
59侯玉芬十二萬元90.05.17.簽名一枚
60吳征憲五萬元90.05.21.無
61李姻瑩十二萬元90.05.21.簽名一枚
62楊純德九萬元90.05.23.簽名一枚
63 鄧婉儀 四萬元90.05.24.簽名一枚
64 吳國力 十二萬元90.05.28.簽名一枚
65周林美麗七萬六千元90.05.28.簽名一枚
66吳國力六萬八千元90.05.30.簽名一枚
67閻定明十二萬元90.05.30.簽名一枚
68李姻瑩十萬五千元90.05.31.簽名一枚
69 林志雄 六萬元90.05.31.簽名一枚
70楊建康四萬七千元90.05.31.簽名一枚
71賴萬福八萬元90.05.31.簽名一枚
72林美玲八萬元90.06.04.簽名一枚
73李慧中三萬四千元90.06.05.簽名一枚
74 盧幸玫 三萬八千元90.06.05.簽名一枚
75 顏耀明 十二萬元90.06.05.簽名一枚
76王淑美十二萬元90.06.06.簽名一枚
77吳朱總十一萬元90.06.06.簽名一枚
78 陳娟珠 五萬元90.06.06.無
79呂建章八萬元90.06.07.簽名一枚
80許秀鳳十二萬元90.06.07.簽名一枚
81鄧婉儀九萬二千元90.06.07.簽名一枚
82 邱淑貞 十萬元90.06.11.簽名一枚
83盧幸玫十萬元90.06.11.簽名一枚
84楊進興九萬元90.06.13.簽名一枚
85鄭清文十三萬四千元90.06.13.簽名一枚
86閻定明八萬元90.06.13.簽名一枚
87鄭清文六萬八千元90.06.14.無
88藍麗惠六萬元90.06.14.無
89徐秋蘭九萬五千元90.06.20.無
90李筱山十萬元90.06.21.簽名一枚
91 翁紹義 十萬元90.06.27.簽名一枚
92徐秋蘭十萬五千元90.06.29.無
93吳國力九萬元90.07.02.簽名一枚
94翁紹義五萬七千元90.07.02.簽名一枚
95 許曉聆 十萬元90.07.03.無
96吳國力九萬四千元90.07.09.簽名一枚
97王淑美十二萬元90.07.16.簽名一枚
98許秀鳳四萬四千元90.07.18.簽名一枚
99蔡月嬌五萬元90.07.19.簽名一枚
100蔡再生五萬七千元90.07.25.簽名一枚
101吳國力十二萬元90.07.31.指印一枚
102 李秋香 五萬三千元90.07.31.無
103李麗中五萬元90.07.31.簽名一枚
104徐曉聆十萬元90.07.31.簽名一枚
105楊純德十萬元90.07.31.簽名一枚
106謝美英五萬五千元90.08.01.簽名一枚
107呂建章四萬元90.08.07.簽名一枚
108呂建章八萬元90.08.08.簽名一枚
109陳娟珠五萬七千元90.08.08.簽名一枚
110謝美英十一萬元90.08.08.簽名一枚
111謝美英七萬五千元90.08.08.簽名一枚
112藍麗惠五萬七千元90.08.08.簽名一枚
113王淑美九萬元90.08.14.簽名一枚
114侯玉芬九萬九千元90.08.14.簽名一枚
115翁紹義九萬二千元90.08.14.簽名一枚
116萬國毓六萬五千元90.08.30.指印一枚
117 賴江麗雲 十七萬元90.08.30.簽名一枚
118李麗中八萬元90.08.30.簽名一枚
119 顏永南 十二萬元90.09.04.指印一枚
120許秀鳳五萬七千元90.09.12.簽名一枚
121呂棟能十二萬元90.09.14.簽名一枚
122徐曉聆八萬元90.09.14.簽名一枚
123李筱山四萬元90.09.21.指印一枚
124 高桂玲 十二萬元90.09.21.指印一枚
125周簡英九萬元90.09.28.簽名一枚
126林美玲八萬元90.09.28.簽名一枚
127邱淑貞十二萬元90.09.28.簽名一枚
128翁紹義十二萬元90.09.28.指印一枚
129蔡再生九萬元90.09.28.簽名一枚
130邱淑貞八萬元90.10.03.簽名一枚
131周林美麗十二萬元90.10.08.簽名一枚
132陳娟珠五萬三千元90.10.08.無
133謝美英十萬七千元90.10.08.簽名一枚
134李秋香五萬一千元90.10.11.簽名一枚
135楊建康四萬元90.10.17.無
136鄭清文十二萬元90.10.23.簽名一枚
137藍麗惠四萬四千元90.10.23.簽名一枚
138翁紹義十三萬四千元90.10.29.指印一枚
139王美英九萬七千元90.10.31.簽名一枚
140王碧蓮九萬二千元90.10.31.簽名一枚
141李筱山八萬八千元90.10.31.簽名一枚
142 邱顯文 八萬二千元90.10.31.簽名一枚
143 黃添源 四萬元90.10.31.簽名一枚
144 童予 七萬五千元90.11.07.簽名一枚
145閻定明四萬四千元90.11.07.簽名一枚
146 嚴定明 十二萬元90.11.12.簽名一枚
147楊建康六萬二千元90.11.13.簽名一枚
148吳朱總十二萬元90.11.21.簽名一枚
149劉蓓蕾五萬二千元90.11.21.簽名一枚
150黃添源二萬八千元90.11.29.簽名一枚
151蔡月嬌四萬元90.11.29.簽名一枚
152謝美英四萬元90.11.29.簽名一枚
153呂建章八萬元90.11.30.簽名一枚
154高桂玲十萬元90.11.30.簽名一枚
155王淑美十二萬元90.12.07.簽名一枚
156吳征憲五萬五千元90.12.07.無
157李麗中十二萬元90.12.10.簽名一枚
158黃添源二萬一千元90.12.10.簽名一枚
159蔡再生五萬二千元90.12.17.簽名一枚
160嚴定明七萬三千元90.12.17.指印一枚
161呂建章六萬元90.12.20.簽名一枚
162黃添源二萬八千元90.12.26.指印一枚
163左紹文六萬元90.12.28.簽名一枚
164呂棟能四萬五千元90.12.28.簽名一枚
165左紹文九萬元91.01.03.簽名一枚
166陳娟珠四萬九千元91.01.03.簽名一枚
167楊進興十萬元91.01.03.簽名一枚
168劉蓓蕾七萬七千元91.01.04.簽名一枚
169嚴定明七萬五千元91.01.08.指印一枚
170王碧蓮六萬五千元91.01.09.無
171李如藐八萬元91.01.09.無
172邱顯文七萬七千元91.01.09.無
173賴江麗雲八萬六千元91.01.09.無
174吳朱總十萬元91.01.11.簽名一枚
175吳朱總十二萬元91.01.11.簽名一枚
176許秀鳳五萬元91.01.11.簽名一枚
177周武雄八萬三千元91.01.15.簽名一枚
178劉蓓蕾七萬六千元91.01.15.簽名一枚
179周武雄十萬元91.01.18.簽名一枚
180陳娟珠十萬二千元91.01.18.簽名一枚
181童予八萬九千元91.01.18.簽名一枚
182蔡月嬌九萬元91.01.18.簽名一枚
183李筱山十二萬元91.01.22.簽名一枚
184林美玲五萬七千元91.01.22.簽名一枚
185徐秋蘭九萬二千元91.01.22.簽名一枚
186呂棟能六萬九千元91.01.24.簽名一枚
187 賴江麗珠 十二萬元91.01.24.簽名一枚
188翁紹義九萬八千元91.01.28.指印一枚
189周簡英六萬三千元91.01.29.簽名一枚
190謝美英八萬元91.01.29.簽名一枚
191李姻瑩十二萬元91.01.31.簽名一枚
192邱顯文六萬二千元91.01.31.無
193鄧婉儀十三萬元91.01.31.簽名一枚
194呂棟能四萬四千元91.02.01.簽名一枚
195楊純德十二萬元91.02.01.簽名一枚
196楊純德十萬元91.02.01.簽名一枚
197林松平十二萬元91.02.04.簽名一枚
198侯玉芬七萬五千元91.02.04.簽名一枚
199高桂玲五萬元91.02.04.簽名一枚
200鄧婉儀六萬五千元91.02.04.簽名一枚
201吳征憲六萬四千元91.02.05.簽名一枚
202吳征憲六萬四千元91.02.05.簽名一枚
203呂建章九萬九千元91.02.05.簽名一枚
204林志雄三萬三千元91.02.05.簽名一枚
205李姻瑩八萬元91.02.07.簽名一枚
206李麗中十萬六千元91.02.07.簽名一枚
207賴萬福八萬元91.02.07.簽名一枚
208呂建章六萬四千元91.02.15.無
209楊純德七萬五千元91.02.18.無
210劉蓓蕾七萬八千元91.02.18.簽名一枚
211賴萬福十二萬元91.02.21.簽名一枚
212翁紹義十二萬元91.02.27.無
213盧幸玫三萬一千元91.02.27.無
214賴萬福十二萬元91.02.27.無
215林志雄六萬五千元91.03.11.無
216楊建康七萬五千元91.03.11.無
217李慧中十萬元91.03.12.無
218盧幸玫五萬八千元91.03.12.簽名一枚
219顏耀明九萬七千元91.03.12.無
220翁紹義七萬七千元91.03.14.指印一枚
221劉蓓蕾八萬元91.03.14.無
222嚴定明八萬元91.03.14.指印一枚
223李穎中十二萬元91.03.18.無
224張玉彬十二萬元91.03.18.無
225盧幸玫四萬一千元91.03.18.簽名一枚
226嚴定明十二萬四千元91.03.18.指印一枚
227周林美麗十萬二千元91.03.20.無
228林松平五萬七千元91.03.20.無
229邱顯文十萬六千元91.03.20.無
230侯玉芬十二萬元91.03.20.簽名一枚
231鄭清文十一萬元91.03.20.無
232高桂玲十二萬元91.03.20.無
233楊純德十二萬元91.03.21.無
234黃添源二萬八千元91.03.22.無
235藍麗惠六萬七千元91.03.25.無
236萬國毓十二萬四千元91.03.27.無
237藍麗惠六萬五千元91.03.27.無
238左紹文十三萬元91.03.29.無
239吳國力十萬二千元91.03.29.無
240李筱山七萬五千元91.03.29.無
241周林美麗九萬九千元91.03.29.無
242林松平六萬五千元91.03.29.無
243林美玲九萬九千元91.03.29.無
244許秀鳳三萬元91.03.29.無
245蔡再生六萬三千元91.03.29.無
246盧幸玫四萬元91.03.29.無
247賴萬福七萬七千元91.03.29.無
248藍麗惠五萬元91.03.29.無
249呂建章八萬八千元91.04.02.無
250 謝美芬 九萬七千元91.04.04.無
251周簡英六萬五千元91.04.08.無
252蔡月嬌七萬七千元91.04.08.無
253藍麗惠八萬五千元91.04.08.無
總計:二千一百零一萬九千元總計:一百九十九枚附表二編號被冒名質借人詐取金額(新台幣)查獲之質借單日期偽造署押枚數
01梁華靈十二萬元90.09.12.無
02翁紹義十二萬元90.10.17.無
03徐秋蘭十二萬元90.11.14.無
04黃流源八萬元90.11.28.無
05黃流源四萬元90.11.29.無
06黃流源七萬三千元90.12.13.無
07吳國力十二萬元90.12.14.無
08張玉彬七萬五千元90.12.21.無
09張玉彬十六萬元90.12.27.無
10顏永南十六萬元91.01.15.無
11賴萬福八萬元91.01.24.無
12顏永南八萬元91.02.07.無
總計:一百二十二萬八千元總計:十二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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