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4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4622號聲請人捷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堂 非訟代理人 吳如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ELAVEGA,AXLEROSESAMONTANES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0年8月25日聲請狀所附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56元,非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所載80,460元,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