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8號
原告A22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A2200Z00000000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58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謝長志
法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哲旭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