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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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 陳錫華 相對人 李麗香 輔助人 陳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7月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三)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四)利息(率):無。
(五)遲延利息(率):年息百分之5。
(六)違約金:年息百分之5。
(七)相對人:李麗香。嗣相對人於102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並簽發票面金額20萬元及30萬元之本票各一紙,到期日為104年8月27日及102年8月27日,詎屆期相對人仍未清償,尚欠本金50萬元及上開抵押權所登記之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10月2日通知相對人李麗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9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731-7│空│22457│200分之9│李麗香││││││││白││││└──┴───┴────┴────┴────┴────────┴─┴─────────┴──────┴──────┘※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及輔助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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