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 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陸拾參元,及其中之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