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海B.C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孫志滔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海B.C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