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凡星選任辯護人蘇燕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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