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吳彥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俐文 、 林亞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