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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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甫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麗娟 即長隆車料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4,8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1,7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