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20號原告 張秀如 被告 張佳倫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武男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張佳倫非被告施武男之婚生子女,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為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