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0年度易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鴻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91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宜穎書記官蕭妙如通譯黃雅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宋鴻煒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宋鴻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1日16時48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前,以未扣案之自備鑰匙竊取 黃連祥 所有、放置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旋駕車離去。嗣黃連祥發覺遭竊報警,經警前往上址採獲甘蔗渣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與宋鴻煒DNA-STR型別相符,且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上開失竊機車(已發還黃連祥)。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宋鴻煒①前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
審易字第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於101年間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43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罪)、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③於101年間因偽造文書、竊盜、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7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3罪)、5月(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④於101年間因偽造文書、竊盜、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3月(2罪)、6月(2罪)、4月(2罪)、4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⑤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件另犯行使偽造文書部分,業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月8日以104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免訴,於104年1月8日確定);⑥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⑦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⑧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⑨於103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至⑨案件所宣告之各刑,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3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並於109年1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40頁)附卷憑參,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各該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公訴人乃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被告有依上開規定加重之必要,而與被告說明後,其等達成如主文欄所示之協商合意。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1輛,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惟該物品業已發還予被害人即告訴人黃連祥具領,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偵卷第65頁)附卷憑參,揆諸前揭法文規定,本院對此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蕭妙如
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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