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04號上訴人熊○欣(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林○發(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熊○誼(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奕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