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7號聲明人寅○○
之11聲明人巳○○
之11聲明人C○○
號聲明人B○○
號聲明人丑○○
號聲明人乙○○
號法定代理人丑○○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聲明人卯○○聲明人天○○法定代理人午○○法定代理人丙○○聲明人戌○○聲明人地○○聲明人壬○○
號聲明人宙○○
號聲明人己○○
巷47聲明人辛○○
巷47聲明人庚○○
巷47法定代理人戊○○
巷47法定代理人癸○○
巷47聲明人申○○
巷1號法定代理人辰○○
巷1號法定代理人子○○
巷1號聲明人丁○○
巷1號聲明人玄○○
9號法定代理人宇○○
9號法定代理人酉○○
9號聲明人A○○聲明人黃○○○
22號相對人亥○○○共同送達代收人未○○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一)甲○○法定代理乙○○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丙○○法定代理天○○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戊○○法定代理庚○○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辰○○法定代理申○○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及宇○○法定代理玄○○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均請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蓋用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書,如已蓋用印鑑章則請提出印鑑證明書;(二)因聲明人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 賴榮英 最新戶籍謄本與其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已以存證信函送達其戶籍地址,則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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