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0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香奚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三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林欣蓉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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