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
原告 劉秋諒
被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明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
原告 劉秋諒
被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