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52號
原告 陳王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李忠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7月22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6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100元外,本件尚應補繳2,5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王素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2年5月28日
113年7月22日
(1+56/365)
5%
1萬1,534.25元
2
利息
20萬元
112年7月18日
113年7月22日
(1+5/365)
5%
1萬136.99元
小計
2萬1,671.24元
合計
42萬1,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