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52號

原告 陳王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李忠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7月22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6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100元外,本件尚應補繳2,5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王素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2年5月28日

113年7月22日

(1+56/365)

5%

1萬1,534.25元

2

利息

20萬元

112年7月18日

113年7月22日

(1+5/365)

5%

1萬136.99元

小計

2萬1,671.24元

合計

42萬1,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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