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801號聲請人 顧震環 相對人 顧震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萬4912元(見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卷第3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乙紙)。是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9萬2456元(計算式:184912÷2=92456),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