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4921號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告 王豐輝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公送)(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492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下午2時4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43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0,43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向原告前手遠傳電信申請如本判決附件陳報狀所示之門
號,尚欠如陳報狀所示之金額等,已經原告提出申請書及帳
單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除利息部分請求超出民法第
229條第二項規定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可以准許,並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