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921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4921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告 王豐輝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公送)(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492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下午2時4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43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0,43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向原告前手遠傳電信申請如本判決附件陳報狀所示之門

號,尚欠如陳報狀所示之金額等,已經原告提出申請書及帳

單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除利息部分請求超出民法第

229條第二項規定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可以准許,並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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