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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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劭瑋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劭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參張、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六合彩手冊壹本及賭資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劭瑋基於反覆實施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提供其所承租之臺北市○○區○○街○○○○號建物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法係賭客至上開處所向陳劭瑋簽注,以自1至49號中,選取欲簽注之二個組合號碼(俗稱二星)或三個組合號碼(俗稱三星),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陳劭瑋則視賭客所簽注者為二星或三星,收取每注新臺幣(下同)八十元、七十元之賭注;凡賭客簽中二星者,可得彩金五千七百元,簽中三星者,可得五萬七千元之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陳劭瑋所有,藉此從中牟利。嗣於101年12月11日中午12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陳劭瑋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簽單三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一台、六合彩手冊一本及其因上開犯罪所得之賭資二千四百五十元,始知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劭瑋在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5頁至第7頁反面、第25頁至第26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見偵字卷第9頁至第1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12頁)、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14頁至第16頁)在卷足佐,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在所承租之上開建物內,專門等待並收取賭客所簽注之香港六合彩號碼,而與對方對賭輸贏,且該址已經傳開,客人都是自行前來等情,已在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是被告顯已將上開建物視為不特定之賭客得隨時出入並簽注之賭博場所,並有與賭客對賭財物之行為甚明;又其業已獲利約五千元,亦經被告在警詢時供述明確,故被告在該址經營簽注站之行為,有營利之意圖亦堪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而被告自101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11日中午12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承租上開房屋供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其反覆實施同一構成要件之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行為,均係基於集合犯意所為,均應論以一罪(此觀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四四號判決亦同此旨),又因被告主觀上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發為一個賭博行為,雖有觸犯上開三罪,但其行為既僅有一個,自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聲請人雖僅就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及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未及被告賭博之犯行,然因此部分行為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指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欲以此不當手段獲取財物,其觀念殊無足取,且所為敗壞社會風氣及善良風俗,並助長社會僥倖心理,足見其有相當之惡性,惟念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素行尚可,兼衡酌被告犯罪之期間、查獲時賭客人數與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敬。
四、扣案之簽單三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一台及六合彩手冊一本,均屬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之賭資二千四百五十元,亦屬被告所有,因本件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在警詢時供述明確,自均應予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