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請人高雄市鳥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素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對相對人李素珍之最新戶籍地址(新北市~)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加速條款通知之催告函或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台端原提出之加速條款通知遭招領逾期退件,惟查該地址為高雄市鳥松區,未對相對人李素珍之最新戶籍地址新北市地址為通知),以釋明已對相對人為合法加速條款通知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情形。

二、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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