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 阿薩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對人 馮琳禎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亦為破產法第5條所明揭。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破產,雖提出本院97執簡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金額表、債權讓與通知及回執等件為證,惟本院為審查本件是否符合破產要件,於民國106年1月3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補繳聲請費,及補正如裁定附件所示之事項,該裁定業於106年1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等情,有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固於106年1月10日提出陳述意見狀到院,惟迄今仍未補繳聲請費及補正裁定所命事項,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又相對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104年度僅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0萬4,032元乙節,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1,448元,可預見相對人並無資產足以支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其生活費用,破產財團無由構成,自無聲請破產之實益,附此敘明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