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停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停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停字第119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2日本院98年度停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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